世界周刊2011年3月20日李律师手记 - 劳工纸申请的最新发展(下)

- 李亚伦律师 1

2010年11月16日的Denzil Gunnels案是上诉局的一个重要案件,给没有递交百分之百完美劳工纸的申请人一个希望,使得他们在申请被拒后能要求重新考虑(reconsideration),进而获得批准。

在Denzil Gunnels案中,雇主在9089表中漏填M-1问题。该问题问:雇主是否将表格全部填完,若回答「没有」,填表人则需完成M-2到M-5的问题,证明申请表上所填资料都是「真实的和正确的」,且填表人了解,若提供虚假资料或帮助,教唆或辅导他人提供虚假资料会受到处罚。一位顾客服务部的办事员填写M-2到M-5的项目后并签了名,还宣誓表明她是填表人而非雇主。

要了解这个案件的利害关系,最好先了解劳工纸多年来的处理过程。最早期的传统式劳工纸程序包括在递交ETA750表后,再完成其他所有的招聘方式。其次的招聘「削减化」(RIR)系统,由雇主预登广告,在美国就业市场先招募后再递件,并要求减免往后的应聘程序。而电脑处理系统(PERM)比以前的系统都成功,时间大大缩短。

两个星期日 刊登广告

按照电脑处理系统的规则,雇主必须在两个不同的星期日在工作地点及最可能有工人申请的地区报纸上刊登广告,但不必是连续的星期日。在HealthAmerica案中,这位雇主在填写9089表刊登报纸广告日期时,把两个刊登的日期填错了,但在递交的报纸剪报文件上证明刊登日期是正确的。该案的论点为递交申请案时,申请文件并不需要十全十美。电脑处理系统规定,雇主必须保留支持申请证明的纪录,这些纪录并非电脑处理系统规则中所禁止的新证据。

案件被拒 30日可重审

劳工局2007年5月的规定说,假如案件被拒,雇主可在签发日起的30日内申请要求重新考虑。另外,2007年7月16日后递交的申请,要求重新考虑的文件只可包括:一、该局实际从雇主收到认证官员要求雇主补材料的回覆文件;二、雇主先前没有机会递交给认证官员的文件,但在递交长期劳工纸申请时就已存在的文件,且是雇主为符合有关规定而保留的长期劳工纸申请证明文件。尽管如此规定,但当造成拒绝的理由是因为申请人无视系统的提示或其他直接的说明,认证官员将不会批准重新考虑。

在Denzil Gunnels案中,上诉局否决劳工局对2007年7月16日之后的规定。此规定要求,除了雇主需备存的纪录文件外,其他额外证据不可在申请要求重新考虑中递交。此案中修正过的9089表当然不能视为是备存记录的一部分。上诉局引述其Monnalisa糕点店案判决,此案判决挂号信的收据可以证明雇主寄出文件的时间,但认证官员却视它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递交。HealthAmerica案的有限裁决规定也不适用于上诉时为支持其未曾放弃的法律论点所递交的证据。上诉局引述CVS Rx Services Inc案,说明为支持其未曾放弃的法律论点的证据包括在重新考虑规则的证据类型内,因为这种递交的证据并没有修改这份申请的内容。上诉局还发现,尽管认证官员对上诉局送回重审的案件犯下错误和含糊毛病,但这个修正规定并不是要完全取消批准劳工纸。它特别提及Jessie's Bake Shop允许考虑雇主业务性质的文件、Neuroassociates案准许更正日期以及Montessori of Alameda案接受雇主澄清列在9089表K 节中的工作职位。

上诉局指责劳工局说,在其常见问题中的回答中找不到一处表明,雇主若没有用这个「重新考虑」的字眼,就会造成案件被送到上诉局待审。上诉局回到HealthAmerica判决上指出,虽然规则给予认证官员自主权来决定要视申请为「重新考虑」还是「复审」,但如此处理造成不知情的雇主唯一的机会只有上诉这条路,「这就是滥用自主裁判权,并对行政资源使用不善」。

可要求稽查 递交新证据

上诉局概述了雇主要求重新考虑的二条思路:第一是要求稽查,好让雇主回覆认证官员的问题,从回覆的证据中决定是否予以重新考虑;第二是若无稽查,要求以一般在稽查回覆时应递交的证据决定重新考虑的依据。上诉局表示,若照第一个例子,上诉局不会以认证官员阻止雇主递交完整无缺记录的理由而将案件转交上诉局为滥用自主权。一个例外是,稽查内容不够具体,没有把申请表上可能犯的错误通告雇主,造成递交文件的类型不是标准文件。按照第二个例子,上诉局说,因为很快把文件转交上诉局,会出现分析和程序上的问题,有可能剥夺雇主准备上诉审查记录的机会,而这类证据本可由认证官员在重新考虑时予以考虑的。于是,上诉局认为,当认证官员把一份实质要求「重新考虑」的申请视为要求上诉局「复审」,而这个拒绝的劳工纸是根据修订的规定填写,结果造成雇主无法收集必要事实记录的后果,「这样做将被判滥用自主权」。

上诉局说,虽雇主不慎未能在M-1项目的问题上打勾,但完成M那一节的其余部分已弥补了过失。它还明确地通知劳工局,9089表不是雇主本人填写,而是由他人代填,而认证官员却不视实质内容只知挑剔表格。主要的问题可能是,这些证据和论据是否依照规定,属可让认证官员实际考虑的类别。

无视系统提示 申请会被拒绝

当造成拒绝的理由是因为申请人无视系统的提示或其他直接的说明,而要求重新考虑的申请时,它明确禁止认证官员批准。上诉局本身在HealthAmerica案中建议,如果系统已经给雇主一个即时反馈的警告,说它的这份申请没有意义,上诉局不会认为认证官员拒绝申请可能视为滥用自主权。上诉局表示,它无权判断规定无效或重写规定,但它有责任解释规定的意义,并决定规定是否已被个案采用并与合法诉讼程序一致。

在仔细查看目前电脑处理系统时,很难发现会错过M-1的项目,因为此系统是不允许继续填写M-2到M-5项目的。不过,雇主可以填写最后一部分,即雇主宣言的一节。但那时系统会提示说:「注意!此申请表可能因下面的原因不被批准:M-1项目是雇主必需填写的项目」,并让递交员有机会继续填下去或返回前处。如果雇主无视系统的提示,但网上表格允许继续完成M-2至M-5的项目,认证官员是否因无意的小错误而批准劳工证申请,或者仍然只会因基本规定而拒绝这份申请?

如果拒绝这份申请,对遵守规定的雇主既不公平又不公正。当然,劳工局也不光彩。若为邮寄递件,笔者也没看到任何地方有类似手写警告来检测和纠正错误,唯一在9089表上的文书指示仅为「请选是或不是,来表明这份申请表是否由雇主填写完成。如果你选不是,必须完成问题2到5的项目」。如果申请是邮寄方式,认证官员是否认为这个指示足以告知雇主?如果认证官员在案件送回重审后,因雇主无视提示或直接文书指示的情况下拒绝此案,而雇主选择要求复审,上诉局将如何应对?

上诉局暗示,它可能会参照劳工局的说法人难免犯错,劳工局有能力区分那些是打错或不可避免的错误、那些是故意弄错的陈述。此外,若电脑有提示警告,它可能无法判认证官员滥用自主权,但它没有提到没有文书指示说明的结果。故该案在完全结案前可能还会另有节枝。

此文章2011年 Thomson Reuters 版权所有

 

 

1本文作者有30年以上的移民法经验,律师事务所设在纽约市。Martindale-Hubbell Law Dictionary 律师指南中给予AV全美最卓越律师等级的评价,这是一个在法律能力和道德标准上均属最高的荣誉。于1977年在克利夫兰-马歇尔法学院得到最佳法律写作的 Sidney A. Levine奖,并在许多族裔报纸投稿刊登移民专栏,如世界日报,星岛日报,巴基斯坦之声,Muhasha 和 OCS日文报。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专家的身份出庭作证,并在1985年因保护人权受到台湾政府的表扬。他的文章" 布希总统临时工人计画与相关待审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国移民律师协会2004年年会上的头条文章,还有他以从未被任何法庭裁决过的法律问题在第二巡回上诉法庭以‘首地国际公司对抗移民局”胜诉,并成功地挑战移民局40多年来根据模糊的标准撤销已经批准的移民签证申请的政策。李亚伦律师在各类报纸和杂志上所发表关于移民法律的文章多达1,100篇以上。李亚伦律师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会员,在下列各处都有成功的诉讼案件,如联邦法庭,移民上诉局,上诉审核处,外籍人士劳工证明上诉委员会,前移民局地区专员等。李律师于1977年成为俄亥俄州律师业一员,1982年加入纽约律师业,之后又进一步的成为受理纽约南、东、西区地区法庭及第二巡回上诉法庭案件的登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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